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全面提升建设质量,示范带动全校学科专业发展及整体水平提升,促进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内涵式发展,根据《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7 号)、《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吉教联〔2019〕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集团tcy8722备案公布实施立项建设的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包括省级“优势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特色高水平专业A类和B类”、“校级特色高水平学科”、“校级特色高水平建设学科”、“校级特色高水平专业”。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坚持以服务乡村振兴计划、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需要确定学科领域,构建应用性学科体系,把发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培养应用型人作为特色高水平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突出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以产教融合为重点的制度创新,以特色发展为支撑的体系建设,引导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追求优势、形成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建设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 (一)省级优势特色学科B类。建设目标是至少1个学科方向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 50%,达到A类学科立项建设目标。 (二)省级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目标是面向重大需求和学术发展前沿,在协同创新方面形成鲜明特色,在服务振兴发展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三)省级特色高水平专业 A 类。建设目标是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率先建成全国“一流专业”。 (四)省级特色高水平专业 B 类。建设目标是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通过相关专业认证或专业综合评价结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五)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至少1个学科方向达到或接近省内领先,达到省级优势特色学科B类立项建设目标。 (六)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目标是至少1个学科方向达到或接近校内领先,达到校级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目标。 (七)校级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目标是省内同类专业建设中具有一定影响,省内专业综合评价达到B级以上。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及专业建设实行校、学院和首席负责人三级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及教务处代表学校实施校级管理,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及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项目遴选、考核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相关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完善相关制度、制定考评细则、实施方案、强化保障,按建设目标推进各项改革和学科建设;立项建设学科专业首席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负责凝练学科方向,落实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加快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带动相关学科专业及学校整体发展。 第六条 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教学科研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科技处、教务处、各学院(部)负责人、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负责人。学校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经费支持等重大事项,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校长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工作负总责,主管教学科研副校长对相关类别建设项目负直接管理责任。 科技处、教务处负责推动 “归口管理、过程监督、统筹协调”等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方案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指导、沟通协调、督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实行首席负责人制度。首席负责人由学校遴选和聘任,全面负责建设周期内的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负责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学校、学院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组织完成建设周期内的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 第八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要求。 (一)学科方向及学科方向带头人 特色高水平学科至少设3个学科方向。每个方向设学科方向带头人 1 人,由首席负责人提名,经学校审核后由学科聘任。学科方向带头人由能够把握本方向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高级职称(含副高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在学科首席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方向的建设与发展。特色高水平学科可根据建设需要,从国内外选聘首席负责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外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产出重要研究成果的良好基础,能够带动学科实现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学科团队稳定性 特色高水平学科依据建设目标任务,在建设周期内确定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在每个学科方向组建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除交叉学科外,其他学科间学术队伍一律不得重叠交叉。团队成员围绕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合作取得研究成果。 (三)学校成立学科专业战略咨询委员会 学校根据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聘请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成立学科专业战略咨询委员会,负责学科方向、建设目标等重要学术事项的论证咨询,对学科专业建设年度总结、中期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进行审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实行“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推进模式,并作为年度考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年度建设任务清单”信息填报表,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经费保障等。 立项建设学科专业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预填报下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首席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建设任务书。省级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学校组织学科专业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按时填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鼓励项目建设资金向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倾斜,支持学科专业自主设置人才岗位,自我完善人才体系,建立有利于人才引进和人才成长的良性机制。 第五章 支持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在高端人才引进、学科专业设置、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立项建设学科专业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各级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资金对学科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层次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建设期为五年,其中每个省校特色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为每年25万元,校级特色高水平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为每年15万元,省级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经费为每年5万元,校级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经费为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捐赠、设立基金等形式支持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产学研合作、学科专业共建、联合培养人才等方式,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深化学科专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突出优势的学科专业组织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与推动创新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每5年一个周期,以年度考核、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等方式,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考核机制,具体时间安排见表1。 表1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考核类型、方式及时间
(一)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年度考核。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中下旬,学校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学科专业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年度建设情况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清单”进行逐一考核,并形成考核评价结果,年度考评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中期检查。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时间为立项建设第三年,学校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评估验收。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验收工作,采取“自评”和“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期满,学科专业点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专业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自评报告。学校委托校外专家组建专家组对建设学科专业进行评估验收,确定验收结论。学校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学科专业点建设规划及自评报告,对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成效进行评估验收,确定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特色高水平学科验收结论确定。 特色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学科建设科组织校外专家根据学科建设目标给出验收结论。在专家组评估验收过程中,评估结果提升一个档次或达到上一档次的立项建设目标,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优秀”档次;评估结果保持原有档次,验收结论为“合格”档次;评估结果档次降低,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档次。新兴交叉学科验收结论由专家组按规定程序,在听取汇报和现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特色高水平学科验收结论标准见表2。 表2 特色高水平学科验收结论标准
(二) 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结论确定。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结论由教务处组织校外专家根据专业建设目标给出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按规定程序,在听取汇报和现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在专家组评估验收过程中,评估结果提升一个档次或达到上一档次的立项建设目标,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优秀”档次;评估结果保持原有档次,验收结论为“合格”档次;评估结果档次降低,验收结论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档次。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结论标准见表3。 表3 特色高水平专业验收结论标准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档次的学科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并给予重点支持;验收结论为“合格”的学科专业纳入下一建设周期,给予适当支持;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学科专业取消建设资格。学校根据情况,组织新一周期学科专业申报增补工作,择优遴选确定新周期的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及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太阳集团tcy8722 2019年5月9日